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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 檢送本會就衛福部9/4公告預告「衛福部依語言治療師法第九條認可之機構」草案相關意見

主旨:檢送本會就 貴部109年9月4日衛部醫字第1091665213號公 告預告「衛生福利部依語言治療師法第九條認可之機構」 草案一案相關意見,請 察照。

說明:

一、復 貴部109年9月4日衛部醫字第1091665213號公告。

二、本會就草案提出疑慮如下:
(一)從語言治療師法第九條前段規定觀察,所謂「其他經中 央主管機關認可公告之機構」應與醫療機構、語言治療 所有一定類比程度,始足為之。惟草案所指機構業務性 質各異,包括特殊教育、長期照顧、兒少保障、身障保 障、早期療育等,是否容以本條類比公告,尚有質疑。
(二)次觀草案機構類型擴及特殊教育學校、長期照顧機構、 社會福利團體、輔具服務單位等,其依據法規、設置標 準及管理規範皆有所落差,須通盤檢視,以妥善處理法 規扞格並確保品質。
(三)語言治療師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語言治療師業務,應經醫師診斷後,依醫師之照會或醫囑為之。若開放語 言治療師執業登記於草案各類機構,勢必有更多機會首 次接觸病人及相應治療,此時是否經醫師診斷處方,仍 需思考實質把關配套及監督管理機制。
(四)開放更多執業登記機構,對原本醫療生態與醫療機構人 力招募難免產生衝擊,語言治療師人力是否同步增加員 額,亦須慎重考量,以免影響民眾醫療權益。

三、貴部公告內容提及,本案涉及語言治療師工作權益,且前 已請有關單位及團體協助確認彙整之法規並提出意見,故 縮短預告時間為七天。惟語言治療涉及醫療團隊合作,本 會做為全國醫師代表,自始至終卻未獲邀參與討論,亦無 接獲公告預告通知,本會深感遺憾並嚴正抗議。

四、綜上所述,鑒於各該醫事人員對執業登記處所皆有類似規 範與疑慮,建議 貴部整體檢視,通盤再為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