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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 行政院於109年11月16日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09年11月16日生效,請依說明段辦理

主旨:行政院於109年11月16日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 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09年11月16日生效,請依說 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年11月20日FDA管字第 1099905761號函辦理。

二、本次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如下:
(一)增列3,4-亞甲基雙氧苯基丁基胺戊酮:為第三級管制藥 品。
(二)增列苯基丁基胺己酮:為第三級管制藥品。
(三)增列3-氧-2-苯基丁酸甲酯:為第四級管制藥品原料 藥。
(四)增列氟苯基丙酮(Fluorophenylacetone)為第四級管制 藥品原料藥,包括2-Fluorophenylacetone、3- Fluorophenylacetone及4-Fluorophenylacetone等三種置異構物。
(五)增列甲氧基苯丙酮(Methoxyphenylacetone)為第四級 管制藥品原料藥,包括2-Methoxyphenylacetone、3- Methoxyphenylacetone及4-Methoxyphenylacetone等三 種位置異構物。

三、自公告日起,尚有留存N-Butylpentylone、NButylhexedrone、Methyl-3-oxo-2-phenylbutyrate、 Fluorophenylacetone及Methoxyphenylacetone之機構業 者,須依規定申請管制藥品登記證,並於業務處所設置簿 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收支結存情形,並定期申報; 機構業者如欲使用前述品項進行醫藥教育研究試驗者,須 事前向衛生福利部提出使用管制藥品申請,經核准後始得 使用;該等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販賣、購買及使用 等相關事宜,請確實遵照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辦 理,以免違規受罰。

四、檢附行政院109年11月16日院臺衛字第1090035513C號公告 影本乙份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 表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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