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全聯會函 轉知「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附表一甲身體功能及構造之鑑定人員資格條件及鑑定方法與鑑定工具,及附表三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勘誤表

主旨:轉知「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附表一甲身體功能及構 造之鑑定人員資格條件及鑑定方法與鑑定工具,及附表三 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勘誤表各1份,請 查 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09年12月22日衛部照字第1091561917A號函 (如附件)辦理。

二、「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業經該部中華民國109年12月 15日衛部照字第1091561709號令修正發布,本會於109年12 月17日全醫聯字1090001577號函轉知,諒達。

三、惟上開函附件「附表一甲身體功能及構造之鑑定人員資格 條件及鑑定方法與鑑定工具」之鑑定向度「S320口構造」 應為英文小寫s,及「附表三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之第二類「鑑定向度b235(平衡功能)、s220(眼球構 造)及s260(內耳構造)」規定誤植為第三類,爰特此更 正。

四、本函刊登本會網站。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