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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 轉知中央健康保險署「門診跨院28日內再執行電腦斷層掃描(CT)及磁振造影(MRI)卻未讀取調閱影像或報告(同診療部位)」之管理機制,自費用年月109年10月起(執行時點為110年3月)改採V

主旨:轉知中央健康保險署「門診跨院28日內再執行電腦斷層掃 描(CT)及磁振造影(MRI)卻未讀取調閱影像或報告 (同診療部位)」之管理機制,自費用年月109年10月起 (執行時點為110年3月)改採VPN線上填復說明方式辦 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0年1月27日健保審字第 1090036893號函辦理。

二、該署為簡化作業程序,旨揭管理機制作業方式調整如下:
(一)按「季」將檢核資料上傳VPN,並電子郵件通知醫療院所 填復說明。
(二)電子郵件預設同醫療費用申報相關通知之電子郵件,如 需變更請逕與該署各分區業務組經辦窗口聯絡。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