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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 有關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徵詢「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修正草案」,全聯會修正建議如說明

主旨:貴署徵詢「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 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 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修正草案」,本會修 正建議如說明段及附件,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署110年6月23日勞職衛3字第1101032587號函及110 年6月24日勞職衛3字第1101032176號函辦理。

二、「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 管理規則修正草案」,本會就(1)第五條附表(一) 貴署之修正說明:受限於醫師法對於醫師執業登記之限制,刪除 醫師擔任機構負責人之規定,本會存有疑慮,爰建議仍應 維持醫師擔任機構負責人之資格。(2)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 建議增加公共衛生碩士以上學位。

三、另就旨揭兩修正草案,本會建議開放西醫基層診所辦理勞 工體格與健康檢查及擔任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診 所醫師之教育訓練及資格認證可由本會協助辦理,委託專 家學者進行教育訓練及取得認證資格。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