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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轉知 衛福部公告「得應公共衛生師考試資格審查申請須知」、「得應公共衛生師考試資格審查申請文件」及「公共衛生師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認定原則」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公告「得應公共衛生師考試資格審查申請 須知」、「得應公共衛生師考試資格審查申請文件」及 「公共衛生師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認定 原則」,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7月9日衛部醫字第1101664575號函及 110年7月12日衛部醫字第1101664527C號函辦理。

二、衛福部於110年7月12日起受理申請得應公共衛生師考試資 格審查,因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或學分課程名稱無法逐一列 舉,請申請人於申請時可檢附學校之學系及課程內容,以 利專家審查小組研判,加速申請流程。有關「得應公共衛 生師考試資格審查申請須知」及「得應公共衛生師考試資 格審查申請文件」等相關資訊可於「衛生福利部網站首 頁」/「醫事司」/「得應公共衛生師考試資格審查專區」 查詢。

三、衛福部於110年7月12日公告「公共衛生師法第四條第一項 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認定原則」,因考量公共衛生相關 學分課程名稱無法逐一列舉,爰衛福部將附表一、公共衛 生師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公共衛生學分之附註明列 「非表列之公共衛生相關課程及跨領域課程,由衛生福利 部設置『得應公共衛生師考試資格審查小組』認定」,與 本會先前建議關於「公衛學分認定之學科、列舉之課程名 稱及領域之歸屬,應有實質審查認定之機制,且應由各領 域之教授參與」意旨相符。案內公告事項詳載於衛福部 「公告訊息」及「法令規章」之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 頁「最新動態」項下,供下載。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