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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 檢送修訂之「110年COVID-19疫苗接種計畫大規模接種規劃及獎勵措施」及「COVID-19疫苗接種站設置指引」,請配合相關接種作業

主旨:檢送修訂之「110年COVID-19疫苗接種計畫大規模接種規 劃及獎勵措施」及「COVID-19疫苗接種站設置指引」各1 份(如附件1、2),請配合相關接種作業,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7月 14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430號函辦理。

二、旨揭大規模接種規劃及獎勵措施與接種站設置指引,該中 心前於本(110)年6月9日及5月29日分別以肺中指字第 1103700389號函及肺中指字第1103700309號函提供依循辦 理接種作業在案。為推動全民接種作業目標,並依實務作 業考量,爰修訂旨揭大規模接種規劃及獎勵措施與接種站 設置指引,重點摘要如下:
(一)旨揭大規模接種規劃及獎勵措施第陸點「COVID-19疫苗 合約醫療院所免費提供民眾接種服務獎勵措施」,原核 算標準未列入醫療院所執行接種站或外展服務之接種人 次,惟考量推動COVID-19疫苗接種作業服務量龐大,須透過具規模性之接種站及外展服務提升接種效率,為鼓 勵合約醫療院所配合接種站設置及提供外展服務,爰調 整前揭獎勵措施將執行接種站及外展服務之接種人次列 入計算。
(二)另旨揭接種站設置指引修訂內容如下:
1、考量設置接種站之合約醫療院所(含衛生所)除其編制 內人力外,亦可能增派院所編制內多組醫護人力或招 募院外醫護人力協同辦理,以及考量至偏遠地區設置 接種站,合約醫療院所或支援人力所需之交通費用等 相關成本,爰修訂指引附表1「COVID-19疫苗接種站工 作人力經費補助原則」,並納入偏遠地區設站交通費 補助標準,此修訂內容得溯及自本年5月29日起設置之 接種站,倘已完成接種站經費核付作業,衡酌業務需 求辦理經費核付事宜。
2、對於公務機關(構)及企業自行洽詢合約醫療院所至職 場或指定地點設置接種站等非公衛執行之外展服務, 為鼓勵合約醫療院所提供醫護及其他人力到點接種服 務執行成本,爰增訂附表3「COVID-19疫苗合約醫療院 所執行公務機關(構)及企業外展接種服務支援費用參 考標準」,請公務機關(構)及企業參考此費用標準提 供執行接種作業之醫護等人力支援費用,並將該等費 用視為提供員工之福利措施,不另向接種疫苗之員工 收取費用。合約醫療院所若安排公務機關(構)及企業 員工至院內專門門診進行接種非屬外展服務性質者, 則依「110年COVID-19疫苗接種計畫大規模接種規劃及獎勵措施」不向機關/企業收取本項支援費用,並提供 免費接種服務。

三、另為增進疫苗接種可近性,提高民眾接種意願,指揮中心 前於本年6月16日以肺中指字第1103700398號函請各部會規 劃辦理「COVID-19疫苗接種外展服務」,請其自行接洽合 作之醫療院所規劃接種事宜,爰請曾執行流感疫苗校園大 規模接種經驗等合約醫療院所,可評估接種作業執行量 能,協助接洽機關(構)及企業辦理外展服務。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