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全聯會函 轉知衛福部公告預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第二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及第十條附件一、第十一條附件二、第十二條附件三」修正草案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 第二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及第十條附件一、第十一條 附件二、第十二條附件三」修正草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10年8月31日衛部顧字第1101961888B號函 (如附件)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第二 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及第十條附件一、第十一條附件 二、第十二條附件三」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本標準第二條明定業務負責人應完成認證,其兼職行為 應以非營利為目的之教學或研究工作為限,不得影響機 構本職工作,並應事先徵得負責人之同意。
(二)本標準第十六條增列長照機構提供社區式長照服務或機 構住宿式長照服務者,其許可設立之樓層最高以地面樓 層十樓為限,另明定修正施行前已設立及核准籌設者,不適用之。
(三)配合實務運作之需要,本標準第十條附件一新增居家服 務督導員應為專任,業務負責人具其資格得與該人力合 併計算之規定。另明定置居家服務督導員之規定,服務 人數未滿六十人,以六十人計;另為使居家照顧服務項 目更具體明確,修正服務項目文字,並鑑於居家式長照 機構核心業務為提供長照服務,明定提供醫事照護服務 項目者,應同時提供身體照顧及日常生活照顧。
(四)配合實務運作之需要,本標準第十一條附件二社區式長 照機構之設立標準表明定小規模多機能之總樓地板面積 及團體家屋日常活動場所空間,另明定各類服務之兼任 照顧服務員,應為固定人員之規定,以穩定照顧服務品 質。
(五)為符合照顧人力規範,本標準第十條附件一、第十一條 附件二、第十二條附件三明定長照人員得具多重資格 者,應擇一身分據以計算應置人力。

三、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自本公告刊登 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衛生福利部。

四、本函相關訊息刊登本會網站。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