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全聯會函轉 衛生福利部函釋,依老人福利法所設之長期照顧機構、護理人員法所設護理之家機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設住宿式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可類比適用「通訊診察治療辦法」第2條第2款第2目規定

主旨: 為保障機構住民之醫療權益,衛生福利部函釋,依老人福利法所設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及其他老人福利機構除外)、護理人員法所設護理之家機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設住宿式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可類比適用「通訊診察治療辦法」第2條第2款第2目規定,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108年1月10日衛部醫字第1081660084號函副本(如附件)辦理。

二、 相關訊息刊登台灣醫界雜誌及本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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