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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 因應民眾COVID-19抗體檢驗需求,疫情指揮中心訂定「醫事機構自費COVID-19抗體檢驗指引」

主旨:因應民眾COVID-19抗體檢驗需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訂定「醫事機構自費COVID-19抗體檢驗指引」,請依相關 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10月 1日肺中指字第1103800543號函辦理。

二、為應民眾因求學、工作、出國及其他個人因素等,而有抗 體檢驗需求,疫情指揮中心參考美國CDC、歐盟等 國際檢驗建議,訂定旨揭指引,重點摘述如下:
(一)適用對象:民眾如有抗體檢驗需求,可至經本局審核通 過之提供自費COVID-19抗體檢驗服務醫事機構進行檢 驗。
(二)申請流程:
1、有意願提供自費檢驗之醫事機構,應依醫療法第21條 規定,將收費標準報請本局核定。
2、為防範疾病傳播風險及保障民眾健康,避免疑似病例 誤以抗體檢測作為確診用途,考量民眾於自費抗體檢 驗前,需經醫師評估如具疑似症狀、TOCC風險或有疑 慮者,應先進行核酸檢驗等措施。請於申請前開抗體 檢驗時需併同提報檢驗服務流程,並預先規劃相關處 置及診療機制,以利本局掌握。
(三)檢驗原則:
1、檢驗項目:使用SARS-CoV-2 spike抗原(以下稱S抗 原)或SARS-CoV-2 nucleocapsid抗原(以下稱N抗 原)。
2、檢驗試劑:檢驗需使用已通過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 理署許可之SARS-CoV-2人類抗體檢測試劑。
(四)檢驗報告應載明事項:
1、檢驗項目:包括使用之抗原種類(如:S抗原等)及檢測 之抗體項目(如:IgG、Total Ig等)。
2、使用之試劑廠牌及檢測方法(如:CMIA、CLIA或 ELISA)。
3、檢驗結果:包括檢測數值及判讀標準。
4、注意事項:提醒檢驗民眾,不論抗體檢驗結果為陽性 或陰性,民眾都應持續維持社交距離、落實手部衛 生、咳嗽禮節及佩戴口罩等個人防護措施等。
(五)自費抗體檢驗結果及後續處理:
1、由於抗體檢測結果不等同對COVID-19免疫力(或保護 力)之高低或有無,不建議個人在接種疫苗後使用抗 體檢測判定是否具有免疫力(或保護力),更不建議依據檢測結果來決定疫苗接種或補接種與否。醫事機構 在接受民眾進行自費抗體檢驗前後,應詳細說明其檢 測方式及結果代表之意義,以利正確解讀。
2、檢驗陽性者,由於無法排除非確診者,即便未曾有發 燒、呼吸道症狀、味覺嗅覺喪失、不明腹瀉等COVID19相關症狀者,亦無法排除無症狀感染的可能,建議 應由醫師依據檢驗陽性民眾之疫苗接種情形、陽性抗 體之種類、及TOCC等資訊進行綜合評估。

三、旨揭指引已置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www. cdc.gov.tw) /COVID-19防疫專區/醫療照護機構感染管制 相關指引項下,請依循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