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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 有關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為兒保案件相對人,至醫療院所申請兒童病歷資料認定疑義案,請依說明段辦理

主旨:有關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為兒保案件相對人,至醫療院所 申請兒童病歷資料認定疑義一案,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10月20日衛部醫字第1101666857號函 辦理。

二、查「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基於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為被 代理人之利益,應可申請其子女之病歷複製本或診斷書。 兒童保護案件中,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如為其相對人,其 申請病歷複製本或診斷書,如非基於被代理人之利益,應 認屬為非以法定代理身分提出申請」,前經本部99年9月9 日衛署醫字第0990075151號函釋在案。惟因實務流程疑 慮,爰重申並敘明法律依據如下:
(一)依民法第1090條規定略以,父母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 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等其他 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二)兒童人權公約第3條規定略以,所有關係兒童之事務,均 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締約國承諾為確保兒童 福祉所必要之保護與照顧,應考量其父母、法定監護人 或其他對其負有法律責任者之權利及義務,並採取一切 適當之立法及行政措施達成之;另,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4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法院於審理终結後,認有家庭暴 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之通常保 護令包括:「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 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三)綜上,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申請其子女之病歷等相關資 料係基於法定代理人行使被代理人之利益,始得申請被 代理人之病歷相關資料。
(四)為保護兒童免於暴力傷害,保障其生存權,醫療機構提 供病歷複製本或開給診斷書等服務時,如為兒保案件, 且申請人疑似為其相對人,請先洽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 治中心確認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