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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衛福部 有關貴部公告預告訂定「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草案之意見如說明

主旨:貴部公告預告訂定「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 法」草案,本會之意見如說明,請 察照。

說明:

一、依據貴部110年11月11日衛部醫字第1101663349A號函辦 理。

二、本會於110年1月28日以全醫聯字第1100000141號函(諒達) 就「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草案提出下列 建議:貴部於109年11月27日公告預告之草案第13條第2款 說明若兼具醫事人員資格之公共衛生師,需分別完成第14 條所定之繼續教育學分及該類醫事人員應接受之繼續教育 積分。本會當時函文建議貴部就原草案第14條,建議比照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13條第3項,就兼 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共通繼續教育課程積分應予採認或性質 相近者相互認定,合先敘明。

三、然本次公告預告之草案刪除原草案第13條─兼具醫事人員 資格之公共衛生師,得同時辦理該執業登記之條件與限制之條文內容,本會建議應保留,不宜刪除,另本草案第12 條,再次建議應比照《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 法》第13條第3項,就兼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共通繼續教育課 程積分應予採認或性質相近者相互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