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全聯會函 衛福部業於11/17以衛部醫字第1101663168號公告訂定「醫療法第108條第4款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

主旨:衛生福利部業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以衛部醫字第 1101663168號公告訂定「醫療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款中央 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11月16日衛部醫字第1101663168C號 函(如附件)辦理。

二、檢送「醫療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款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 使用之藥物」公告1份。

三、相關訊息刊登台灣醫界雜誌及本會網站。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