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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 有關保險業調閱病歷資料所生費用之性質疑義案

主旨:有關保險業調閱病歷資料所生費用之性質疑義一案,復如 說明段,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11月29日衛部醫字第1101662227號函 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109年6月12日衛部醫字第1090120441號函略 以,民眾申請就醫「診斷證明書」、「病歷摘要」、「病 歷複製本」等費用,均屬醫療法第21條規定之醫療費用。 病歷調閱係屬病歷複製前之行政程序,已計算入病歷複製 之基本費中,爰調閱病歷產生之費用屬醫療費用。

三、醫療機構依醫療法第71條規定提供病歷複製本及病歷摘 要,應以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為原則;如非病人本人 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應檢具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載明委 託意旨及範圍之委託同意書,始得為之。爰此,調閱病歷 製成病歷複製本所產生之費用,不因申請者或用途目的不 同而有差異。

四、另,保險公司向醫療機構申請調閱病歷及填寫相關病歷摘 要等,仍需取得病人同意,並提具受病人或法定代理人委 託之相關證明文件後,始得依據委託同意書之意旨及範圍 提供病人資訊。

五、檢附衛生福利部97年1月4日衛署醫字第0960070721號函供 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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