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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建請衛福部 就醫療院所倘因負責藥師離職而短期間無法進行調劑,放寬調劑之相關規定

主旨: 建請 貴部就醫療院所倘因負責藥師離職而短期間無法進行調劑,放寬調劑之相關規定,請 察照惠復。

說明:

一、 依據本會108年1月27日第11屆第13次醫事法規委員會會議結論暨108年2月24日第11屆第18次理事會報告通過辦理。

二、 依藥師法第20-1條第二項規定,醫療機構聘藥師提供藥事服務者,其藥師至少應有一人具備二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藥品調劑服務。惟實務上,恐造成醫療院所因負責藥師離職而短期間無法進行調劑之困境,影響病人權益。

三、 爰此,醫療院所倘因負責藥師離職,且仍有至少一位以上之藥師,於短期間無法進行調劑時,建議應放寬另外一名藥師可短期暫代調劑,或是放寬緊急調劑之認定,以保障病人權益。

正本: 衛生福利部
副本: 各縣市醫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