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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 衛福部函釋有關醫事人員執行長期照護服務之居家醫療照顧,簡化報備事項案

主旨: 衛生福利部函釋有關醫事人員執行長期照護服務之居家醫療照顧,簡化報備事項案,請依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108年2月25日衛部醫字第1081660207號函辦理。

二、 醫療機構醫事人員(不含醫師)、各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執行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之居家相關醫療服務計畫及藥局藥師執行「全民健康保險高診次者藥事照護計畫」,得由醫療機構、醫事機構及藥局就其機構內執業登記之醫事人員造冊,並檢具承作服務計畫之證明文件,向機構所在地衛生局申請事前報備,視同依各該醫事人員法所定「經事前報准」,免逐病人個案報准,業分別經衛生福利部105年9月7日衛部醫字第1051666078號、106年8月31日衛部醫字第1061666658號及106年5月4日衛部醫字第1061663566號函釋在案。另醫療機構之醫師配合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相關計畫至病人住處執行醫療業務,得視為符合醫師法第8條之2規定所稱「應邀出診」,不須經事前報准,亦經衛生福利部105年4月12日衛部醫字第1051662047號函釋在案。

三、 鑒於推展長期照護服務為中央及地方政府施政重點,為減少受照顧者舟車勞頓之苦,增加長期照護服務之醫療照顧的可近性,爰醫事人員執行長期照護服務計畫之居家醫療照顧,得適用前揭函釋,免逐個案事前報准。

四、 另上開函釋「由醫療機構、醫事機構及藥局就其機構內執業登記之醫事人員造冊,並檢具承作服務計畫之證明文件,向機構所在地衛生局申請報備」一節,為統一地方政府衛生局有關造冊之作法,造冊項目得簡化為:醫事人員類別、醫事人員姓名、執行業務之地址(僅需載明轄區內鄉鎮市區,免細填個案地址)、執行業務時段(以計畫期間、每週約略頻率,取代每次執行業務時段數)等4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