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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護服務管理所函知 有關針對原持有舊制永久效期手冊於「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公告前,已領有新制身心障礙證明,且經「全國身心障礙福利資訊整合平台」系統比對符合該基準條件者之處理機制

主旨: 有關針對原持有舊制永久效期手冊於「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公告前,已領有新制身心障礙證明,且經「全國身心障礙福利資訊整合平台」系統比對符合該基準條件者之處理機制,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108年2月13日衛部照字第1081560201號函辦理。

二、 旨揭疑義就法規面及鑑定目的,不宜採追溯方式,說明如下:

(一) 法規面:鑑定辦法第5條附表三之基準於103年10月15日公告,係依身權法第14條授權,並配合該法101年7月11日新制鑑定施行日期一致性,故於公告時載明自101年7月11日施行,爰在法規體例上對應同步,並無「追溯」之必然關係。

(二) 鑑定目的及鑑定醫師鑑定結果:持舊制永久效期者,如於103年10月15日前業經新制鑑定,其非以取得無需重鑑為目的(因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基準尚未公告)。又按身權法第6條第1項鑑定結果均須鑑定醫師判定,如衛生福利部依系統比對逕予追溯換證,恐有判定主體之權責問題。

三、 提升鑑定醫院鑑定品質,針對持舊制永久效期手冊且於101年7月11日至103年10月14日期間業經新制鑑定者,進行以下配套措施,請依以下事項辦理:

(一) 檢附「鑑定歷程表」之身心鑑定本:對持舊制永久效期手冊,且於103年10月15日前業經新制鑑定者,當其身心障礙證明5年效期期滿至鑑定機構進行重新鑑定(第2次新制鑑定)時,如其符合無須重新鑑定之基準者,鑑定醫師可依據身心障礙鑑定歷程表及上述基準,於身心障礙鑑定表第2頁欄位勾選(如附件1),無須執行鑑定表第6頁至第23頁。

(二) 增加系統主動提示機制:針對持舊制永久效期手冊,於101年7月11日至103年10月14日業經新制鑑定者(或持舊制永久效期手冊未經換證者)當其欲重新鑑定時,如透過系統比對符合附表三(二)領有舊制永久效期手冊之基準條件,於「全國身心障礙福利資訊整合平台」已完成主動提示(如附件2),說明如下:

1、 醫院端輸入鑑定結果時,系統主動提示「此個案經系統比對,符合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之資格」之文字→醫院須確認並選擇「重新鑑定與否」之選項。

2、 如該次鑑定結果判定為不符合,系統則跳出「此個案經系統比對,符合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之資格,惟本次鑑定醫師仍判定不符合,是否確認」之文字→醫院須確認並選擇「確定(判定不符合)」或「取消(退回醫師重新判定)」之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