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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 通知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擴大使用條件之適用期間至本(108)年3月31日截止

主旨:茲通知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擴大使用條件之適用期間至本 (108)年3月31日截止,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08年3月20日疾管新字第 1080400187號函辦理。

二、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流感監測資料顯示,目前全國門 急診類流感就診人次/就診病例百分比及實驗室傳染病自動 通報系統(LARS)流感病毒陽性檢體數,均呈現下降趨 勢,預期整體疫情走勢逐漸趨緩,因此公費藥劑擴大使用 條件之適用期間,依原規劃至本年3月31日截止。爰自同年 4月1日起公費藥劑使用對象將回歸常態,即包括(1)「流感 併發重症」通報病例、(2)「新型A型流感」通報定義者、 (3)孕婦經評估需及時用藥者、(4)未滿5歲及65歲以上之類 流感患者、(5)確診或疑似罹患流感住院(含急診待床)之病 患、(6)具重大傷病、免疫不全(含使用免疫抑制劑者)或流 感高風險慢性疾病之類流感患者、(7)肥胖之類流感患者 (BMI≧30)、(8)經疾病管制署各區管制中心防疫醫師認可之類流感群聚事件、(9)「新型A型流感」極可能/確定病例 之密切接觸者、(10)動物流感發生場所撲殺清場工作人員 (如附件)。

三、對於符合公費藥劑使用條件之患者,請優先給予效期較短 之藥劑,以避免藥劑屆劑期。 四、為確保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之供應,請貴單位應於用藥後 當日至流感抗病毒藥劑管理系統(稱MIS),確實回報使用 者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