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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轉知 財政部核釋「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執行業務者,取得屬C肝藥品費用部分健保收入之必要費用計算相關規定

主旨:轉知財政部108.4.12台財稅字第10804509640號令核釋 「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執行業務者,取得屬C肝藥品 費用部分健保收入之必要費用計算相關規定,如附件一,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108.4.12台財稅字第10804509640號令辦理。

二、前項令釋示略以:依衛生福利部「C型肝炎全口服新藥健保 給付執行計畫」取得屬C肝藥品費用之全民健康保險收入, 必要費用得以該收入之96%認定。

三、隨函附寄「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請醫療費用 分列項目表>(樣張)乙份(附件二),請參考。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