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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 檢送內政部3/15台內消字第1080821502號公告修正「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防焰物品之場所」,自4月1日生效

主旨:檢送內政部108年3月15日台內消字第1080821502號公告修 正「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 告板及其他指定防焰物品之場所」,自中華民國108年4月 1日生效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依據內政部消防署108年5月6日消署預字第1080500538號及 宜蘭縣政府108年5月10日府授消預字第1080006194號函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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