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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 再次針對「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管理辦法」第5條,有關藥師法第11條第1項第5款所定「緊急需要」之適用情形,除現行規定外,提供其他適用情形之具體意見

主旨:建請 貴會再次針對「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管理辦 法」第5條,有關藥師法第11條第1項第5款所定「緊急需 要」之適用情形,除現行規定外,提供其他適用情形之具 體意見,請 查照惠復。

說明:

一、依據本會108年4月23日第11屆第17次基層醫療委員會結論 暨108年5月9日第11屆第29次常務理事會報告通過辦理。

二、本會前於108年3月25日以全醫聯字第1080000395號函請 貴 會提供旨揭管理辦法「緊急需要」之其他適用情形(諒 達)。惟回復意見有限,爰再次請 貴會惠示卓見。

三、依現行規定包含專任藥師因傷病或其他個人因素請假之情 形(所稱請假,係指法律規定之請假、休假)外,請 貴會於 6月6日前提供其他適用情形之具體意見,俾本會彙整提供 該部參考。 四、檢附「藥師法」第11條條文及「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 務管理辦法」供參(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