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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衛福部 考量現今物價水準、民生條件皆已提升,建請部修正提高「醫療機構提供病歷複製本及病歷複製光碟之收費上限」以合乎現今物價趨勢

主旨:考量現今物價水準、民生條件皆已提升,建請 貴部修正 提高「醫療機構提供病歷複製本及病歷複製光碟之收費上 限」以合乎現今物價趨勢,請 察照。#122

說明:

一、依據本會112年4月20日第13屆第5次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並 經112年5月7日第13屆第4次理事會報告通過辦理。

二、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93年9月30日以衛署醫字第0930217501 號函文各縣市政府衛生局「醫療機構提供病歷複製本之收 費原則」,明定病歷複製本提供之收費上限:病歷複製基本 費 200元、每張紙5元,傳統膠片之影像病歷(包括:X光 片、CT、MRI、內視鏡及超音波檢查資料)每張200元。

三、貴部於民國99年10月1日於網站上公告「病歷複製光碟費用 之收費原則」,訂立病歷複製光碟費用收費上限:單筆檢查 之複製光碟片,以200元為收費上限;多筆檢查之複製光碟 片,以每張700MB容量之光碟片計算,一張收費上限為 500元,超過一張之部分,每張加收費用上限為20%。

四、查醫療法第21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 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之。」,故直轄市、縣 (市)衛生局得依法訂定醫療費用收費標準。

五、上開函文及公告敘明:該收費原則係提供各縣市衛生局訂定 「醫療機構提供病歷複製本之收費標準」參考。各縣市衛 生局仍可依各該縣市實際生活消費水準訂定收費標準,惟 不得超過上開收費原則。

六、上開收費上限係分別於民國93年與99年的時空背景基礎下 研議,考量現今物價水準、民生條件皆已提升,查民國112 年之物價標準為民國93年之1.26倍,工資則為2.67倍;民 國112年之物價標準為民國99年之1.16倍,工資則為1.80 倍,依上述數據在在顯示近年物價及工資漲幅已明顯攀 升,爰建請 貴部修正提高「醫療機構提供病歷複製本及病 歷複製光碟之收費上限」,以合乎現今物價趨勢。

正本:衛生福利部
副本:各縣市醫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