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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傳知 【急徵詢-護理人員法護理業務有疑慮之行為態樣】

全聯會傳知
一、112年5月30日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陳靜敏委員等17人所提《護理人員法第37條》。
--第37條--
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執行護理人員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但在護理人員指導下實習之高級護理職業以上學校之學生或畢業生,不在此限。
僱用前項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當日院會通過之民進黨黨團附帶決議(參照議事錄文字內容):
本法之施行應考量全國各地醫護人力現況,以免影響偏遠及弱勢病人的就醫及受照顧權益,建請衛福部邀集醫護相關專業團體、公會共同檢視我國護理人員業務範圍相關釋函及護理人力現況,提供護理人員執行護理業務及非護理人員執行照護之輔助行為界定及參考。並請主管機關調查實際人力需求,強化教考用一致;且就本國護理人力因疫情後,執業率下降、離職率上升,提出後續相關解決改善計畫,以確保護理專業發展及民眾醫療照護與長照服務品質。

三、衛福部刻正調查臨床(含長照場域)護理業務範圍界線不清一節,請提供「有疑慮之行為態樣」,俾利後續討論、界定。

四、如有相關建議,敬請於 6/5(一)中午前填覆附件表格並email至(a8991229@ms43.hinet.net)俾便本會彙整轉全聯會提供衛福部,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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