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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轉知 國健署「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規定,得辦理「成人預防保健服務」項目之醫事檢驗機構名單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 服務注意事項」規定,得辦理「成人預防保健服務」項目 之醫事檢驗機構名單,詳如說明,請查照。#1319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6月17日國健慢字第1120660401號函 辦理(如附件1)。

二、旨揭規定,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請辦理成人預防保健服 務,需具備檢驗項目能力試驗證明;其檢驗能力證明可為 近3年內通過台灣醫事檢驗學會、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 (Taiwan Accreditation Foundation,TAF)、美國病理學 會( College of American Pathologists,CAP)或相當等 級之單位認可檢驗項目能力試驗之證明文件。依成人預防 保健申報資料顯示,有申報檢驗費用之醫事檢驗機構總計 185家,檢具檢驗項目能力試驗證明者共計168家(如附件 2),無法提具檢驗項目能力試驗證明者計17家。

三、針對未符合資格之17家醫事檢驗機構,依該署規定逾112年 5月31日未提具證明者;自112年6月1日(含)起不予核付成 人預防保健檢查項目相關檢驗費用,並請中央健康保險署 協助篩除該17家機構名單;俟其重新取得「成人預防保健 服務」檢驗項目能力試驗證明文件後,再向該署申辦執行 成人預防保健檢驗。

四、國民健康署後續採每年常規提供符合通過該署「醫事服務 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規定,得辦理「成人預 防保健服務」項目之醫事檢驗機構名單,俾便中央健康署 協助於前端受理審核醫療院所辦理「成人預防保健服務」 項目進行合格之醫事檢驗機構檢核作業。 五、惠請本縣醫師公會轉知所屬會員。

正本:宜蘭縣醫師公會、醫療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天主教靈醫會醫療財 團法人羅東聖母醫院、宜蘭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宜蘭仁愛醫院、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附設醫院、天主教靈醫會醫療財團法人礁溪杏和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 院、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宜蘭員山醫療財團法人宜蘭員山醫院、宜蘭縣各 衛生所
副本:本局企劃科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