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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轉知 衛福部函示長期照顧服務人員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偏遠地區服務期間繼續教育課程積分採計案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函示長期照顧服務人員於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之偏遠地區服務期間繼續教育課程積分採計一案,詳如 說明,請 查照。#123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12年6月28日衛部顧字第1121961846號函 【如附件】辦理。

二、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11條 附件2規定,長照人員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偏遠地區服務 期間,各點(除網路繼續教育外)實施方式之積分數,得 以2倍計;前開「偏遠地區」係指原住民族地區、離島地區 及長照偏遠地區,共計93區。

三、有關長照人員之服務期間認定方式,係以該長照人員取得 繼續教育積分時之長照機構執登地點,若其設立地址位於 原住民地區、離島地區或長照偏遠地區,始得2倍加計。

四、為使2倍計算機制周延審慎,衛生福利部正增修長照積分管 理資訊系統之比對機制,由於開發需時,爰請參加課程之長照人員出具登錄長照機構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職證 明),若執登地址確實坐落於原住民地區、離島地區或長照 偏遠地區,該積分予以2倍加計。

五、另旨揭長照人員服務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偏遠地區,係 考量因幅員遼闊、交通路程費時,故予以加計;惟如屬到 宅式服務(如居家式服務、專業服務)之服務提供單位設立 地址為非屬上開區域,其性質係由一般區域專業人員至原 住民地區、離島地區或長照偏遠地區提供服務,合於前述 考量因素,尚屬有間,是類長照人員倘登錄於到宅式服務 提供單位,其認定仍以登錄之服務單位設立地址為準,非 以服務對象所在地。

六、相關訊息刊登本會官網。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