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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知 衛福部111/3/1令「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隔離措施、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所為之檢疫措施案件裁罰基準」,自7/1起廢止

主旨: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衛授疾字第1110200204 號令「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隔 離措施、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所為之檢 疫措施案件裁罰基準」,自112年7月1日起廢止,檢送發 布令掃描檔1份,請查照。#1203

正本:宜蘭縣各醫院、宜蘭縣各衛生所、宜蘭縣醫師公會、宜蘭縣中醫師公會、宜蘭縣 牙醫師公會

副本:本局醫政科、本局疾病管制科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