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全聯會函轉知 衛福部7/7公告「醫事檢驗師法第九條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醫事檢驗師之機構」,並自7月7日生效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於112年7月7日以衛部醫字第1121664135 號公告「醫事檢驗師法第九條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必 須聘請醫事檢驗師之機構」,並自112年7月7日生效,請 查照。#153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7月7日衛部醫字第1121664135C號函 辦理(如附件)。

二、依「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 法」第37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或取得經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相關認證資格之實驗室,為醫事檢驗師法第9條所 定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醫事檢驗師之機構。

三、醫事檢驗師執業登記於符合「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 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之實驗室時,應檢 附同辦法第38條第1項所定資格證明。

四、本函訊息刊登本會網站。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