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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健署函知轉知 健保署公告修正「健保代謝症候群防治計畫」,並自7月17日起實施

主旨:轉知健保署公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代謝症候群防治計 畫」,並自112年7月17日起實施,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 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2年7月17日健保醫字第 1120113778號公告辦理。

二、轉知修訂計畫書如附件,本次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一)每一診所收案人數上限由200人提高至300人。
(二)修訂「診所品質獎勵費」代謝症候群改善率之「戒菸成 效」指標,擷取資料定義以本計畫結算年前1年7月至本 計畫結算年當年12月登錄個案,並排除前1年結算時已達 標之個案計算。
(三)修訂「個案績優改善獎勵費」支付條件為「結案日前6個 月內,個案無三高用藥紀錄」。

正本: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診所協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基層醫 療協會、社團法人台灣家庭醫學醫學會、台灣基層糖尿病協會、台北市醫師公 會、基隆市醫師公會、苗栗縣醫師公會、南投縣醫師公會、台南市醫師公會、花 蓮縣醫師公會、高雄市醫師公會、桃園市醫師公會、社團法人臺中市醫師公會、 雲林縣醫師公會、高雄縣醫師公會、台東縣醫師公會、社團法人新北市醫師公 會、新竹市醫師公會、社團法人臺中市大臺中醫師公會、嘉義市醫師公會、屏東 縣醫師公會、金門縣醫師公會、宜蘭縣醫師公會、新竹縣醫師公會、彰化縣醫師 公會、社團法人嘉義縣醫師公會、澎湖縣醫師公會、連江縣醫師公會
副本: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含附件)、新北市政府衛生局(含附件)、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含附件)、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含附件)、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含附件)、宜蘭縣政 府衛生局(含附件)、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含附件)、新竹縣政府衛生局(含附件)、 苗栗縣政府衛生局(含附件)、彰化縣衛生局(含附件)、南投縣政府衛生局(含附 件)、雲林縣衛生局(含附件)、嘉義縣衛生局(含附件)、屏東縣政府衛生局(含附 件)、臺東縣衛生局(含附件)、花蓮縣衛生局(含附件)、澎湖縣政府衛生局(含附 件)、基隆市衛生局(含附件)、新竹市衛生局(含附件)、嘉義市政府衛生局(含附 件)、金門縣衛生局(含附件)、連江縣衛生福利局(含附件)、衛生福利部中央健 康保險署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