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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知 健保署有關「非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藥師,經主管機關核准支援健保特約醫療機構」之情形,自9/1起,適用健保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一章第六節通則十二及十三規範案

主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函知有關「非健保特約醫事服 務機構藥師,經主管機關核准支援健保特約醫療機構」之 情形,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起,適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 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一章第六節通則十二及 十三規範案,請查照。#131

說明:依據中央健康保險署112年9月12日健保醫字第1120663852 號書函副本(如附件)辦理。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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