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全聯會函轉知 行政院9/12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修正品項中第七項修正:「刪除第四級管制藥品第10項『氯二氮平(Chlordiazepoxide)』及同級第52項『苯巴比妥(P

主旨:轉知行政院於112年9月12日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 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修正品項中第七項修正:「刪除第 四級管制藥品第10項『氯二氮平(Chlordiazepoxide)』及 同級第52項『苯巴比妥(Phenobarbital)』備註欄有關該 成分複方製劑之不適用『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列管規定等 文字內容」自112年12月1日生效,餘第一項至第六項自 112年9月12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121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2年9月21日FDA管字第 1129054777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自公告之生效日起,尚有留存上述增列管制藥品品項之機 構業者,須依規定申請管制藥品登記證,並於業務處所設 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收支結存情形,並定期申 報;機構業者如欲進行醫藥教育研究試驗者,須事前向衛福部提出使用管制藥品申請,經核准後始得使用;該 等藥品之購買及使用等相關事宜,請確實遵照管制藥品管 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以免違規受罰。

三、本會建議,機構業者如於公告之生效日起,不欲留存旨揭 成分之複方製劑,請於112年11月30日前將該等複方製劑循 一般藥品處理。

四、若所屬會員有任何疑問,可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網站之巴比妥等複方藥品納入管制藥品專區 (https://reurl.cc/dm2zWD)及專線電話(管制藥品申報諮 詢:02-2787-7661,管制藥品證照諮詢:02-2787- 7665)。

五、本函訊息刊登本會網站。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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