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全聯會函 檢送蒐集各縣市掛號費備查相關資料格式與成功案例內容,建請貴會就掛號費備查機制與當地主管機關持續加強溝通,維護會員權益

主旨:檢送本會蒐集各縣市掛號費備查相關資料格式與成功案例 內容,建請 貴會就掛號費備查機制與當地主管機關持續 加強溝通,維護會員權益,請查照。#122

說明:

一、依據本會112年8月2日第13屆第3次醫療政策委員會決定暨 112年8月13日第13屆第5次理事會報告通過辦理。

二、為釐清掛號費備查作業方式,本會業於112年8月25日以全 醫聯字第1120001095號函文各縣市醫師公會提供所在縣市 掛號費備查相關資料格式與去個資後之成功案例內容。(諒 達)

三、彙整各縣市醫師公會回覆內容:
(一)掛號費備查除多無既定格式,係由院所個別行文各縣市 衛生局。
(二)備查內容不一,有縣市接受以人事成本增加,如增聘人 員、調高薪水為由、有縣市否准藥品成本或醫療耗材調 整等理由、另物價上漲、添購資訊系統、設備、土地建物成本等計算基準,則有部分縣市接受、部分縣市駁 回。
(三)檢附佐證要求不一,有縣市於公文敘述說明即可,有縣 市需附成本分析表或實際支出單據。(成功案例公文如附 件)
(四)掛號費除於院所明顯處公告周知,並將收費標準置於櫃 台供查閱外,部分縣市衛生局亦於網站公告掛號費超出 該市醫療機構收費標準或衛生福利部公告範圍之名單。

四、綜整相關法規函釋:
(一)醫療法第21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 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之。」第22條第2項規 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 目收費。」第103 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22條第 2項。」
(二)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99年6月21日衛署醫字第 0990208572號公告「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之參考範 圍」:
1.門診為新臺幣0-150元。
2.急診為新臺幣0-300 元。
3.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之成本,若超過上開參考範 圍,應專案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三)衛生福利部106年3月22日衛部醫字第1061661659號函略 以:「掛號費雖為醫療機構之收費,但其計算基礎為病 歷整理、保存、調閱等行政作業成本,屬行政管理費 用,與醫療費用不同,應予區別…。」
(四)衛生福利部109年8月28日衛部醫字第1091665690號函略以:「『專案備查』係指醫療機構應說明計算基準並附 實證,經衛生局審查其合理性後予以備查。」

五、掛號費為行政管理費用,與醫療法第21條所稱醫療費用有 別,依法本無須經主管機關核定。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醫 療機構收費掛號費參考範圍」屬行政指導,所要求之備查 應為通知或陳報主管機關知悉(法務部法律字第 10200220480號函參照)。惟目前各縣市衛生局備查程序與 資料要求不一,名為備查卻實質審查內容並予准駁,幾與 核定無異,令院所難以知所遵循。本會就此實務困境業於 112年5月22日以全醫聯字第1120000690號函請衛生福利部 仿效運作良好之縣市作業方式,整合並優化各縣市掛號費 備查程序。(副本諒達)

六、爰敦請 貴會就掛號費備查機制與當地主管機關持續加強溝 通,以前開縣市案例及相關法規說明備查涵義,強調可經 由衛生局網站公告備查名單保障民眾權益,若遇疑難亦請 隨時向本會聯繫反映,本會將盡力支持並提供協助。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
副本:衛生福利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