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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 有關原執舊制未註記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逾108年7月10日 未換發新式身心障礙證明之有效性案

主旨:有關原執舊制未註記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逾108年7月10日 未換發新式身心障礙證明之有效性1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宜蘭縣長期照護服務管理所108年7月3日宜長照字第 1080009954號函辦理。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6條規定意旨,原執舊制未註 記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於108年7月10日前未辦理重新鑑定 及需求評估或換發身心障礙證明,主管機關得逕予註銷身 心障礙手冊。實務上因個案其特殊情形須予個別協助,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各單位若於108年7月11日後遇民眾 仍執舊制手冊(綠色),請轉知逕洽宜蘭縣長期照護服務管理所進行資格確認及辦理換證事宜,以資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