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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 建議健保署醫師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時,針對特定對象建議調劑時至多得一次給予九十日以內之用藥量案,該署函復詳如說明

主旨:本會建議中央健康保險署醫師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時, 針對特定對象建議調劑時至多得一次給予九十日以內之用 藥量案,該署函復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央健康保險署108年6月10日健保醫字第1080007605 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旨揭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用藥量案,所涉「全民健康保險醫 療辦法」規定如下:
(一)第24條略以,同一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應分次調劑。
(二)第25條訂有保險對象可一次領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總 用藥量之適用情況,包含經保險人認定確有一次領取該 處方箋總用藥量必要之特殊病人。

三、上開第25條所列經保險人認定,說明如下:
(一)經專業認定、確需一次領取該處方箋之總用藥量之特殊 個案為限,如偏鄉、居家衰弱老人。
(二)可依具體個案、相關就醫資料送請專業審查後認定。
(三)其辦理得由病人(或其家屬)或診治院所協助,檢送病 人就醫之病情、確有一次領取該處方箋總用藥量必要等 說明(建議加附如診斷證明書、病歷摘要、檢查報告等 參考資料)送轄區業務組依個案情形辦理認定。

四、依上開說明,係由健保署分區業務組受理申請資料,送專 業醫師認定判斷,請轉知所屬會員,於適用上開規定時, 請依專業判斷病患或照護家屬,是否有能力管理大量天數 之藥品用量,是否有遺失或重複服用之風險,以確實守護 民眾用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