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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轉知 有關疫情期間健保醫事服務機構至立案照護機構提供保險一般門診及復健診療服務時段,自1/1起,請依健保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辦理

主旨:轉知有關疫情期間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至立案照護 機構提供保險一般門診及復健診療服務時段,自113年1月 1日起,請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22條規定辦理,請查照。#1219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1月16日衛部醫字第1131640042號函 (如附件)辦理。

二、按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22條規 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指派醫師及必要之醫事人員至立案 之老人安養、養護機構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護理之家提 供保險一般門診及復健診療服務,每週合計以3個時段為 限;提供收住達300人以上之住宿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每 週合計以6個時段為限。

正本:本縣各醫院、宜蘭縣醫師公會、宜蘭縣物理治療師公會、宜蘭縣長期照護服務管 理所
副本:本局醫政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