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全聯會函轉知 衛福部公告修正「醫療機構辦理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被看護者專業評估方式注意事項」(內含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主旨: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醫療機構辦理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 看護工作之被看護者專業評估方式注意事項」(內含病症 暨失能診斷證明書),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123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12年10月13日衛部顧字第1121962975A號函 (如附件)辦理。

二、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 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十八條第五項辦理。

三、旨揭注意事項函頒後,該部95年4月24日衛署照字第 0952800729號函及110年3月12日衛部顧字第1101960629號 函停止適用;自112年10月15日起,辦理申請聘僱外國人從 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注意事項及相關書表格式,依 旨案所訂注意事項辦理,請轉知所屬會員。

四、相關訊息刊登本會官網。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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