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全聯會函轉知 衛福部1/19公告「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實驗室認證資格」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113年1月19日衛部醫字第1131660296號公 告「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實驗室認證資格」1份,請查照。#122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13年1月19日衛部醫字第1131660296A號函 (如附件)辦理。

二、本次公告係增列「本部國民健康署遺傳性及罕見疾病指定 檢驗機構」為具「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 使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實驗室認證資格」。

三、本函刊登本會網站。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