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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知 有關健保署「全民健保癌症治療品質改善計畫」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主旨:有關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全民健康保險癌症治療 品質改善計畫」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詳如說明,請查 照。#1310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全民健康保險癌症治療 品質改善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辦理。

二、本計畫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說明如下(詳如附件):
(一)醫事服務機構須對個案提供符合本計畫服務內容後,始 得申報本標準診療項目。
(二)每一個案須有「追蹤管理費」及「診斷品質管理費」二 項申報編號者,方得分別支付「追蹤管理費」及「診斷 品質管理費」。
(三)每一個案同一癌別週期,不得重複申報本標準。

三、綜上,為使本縣癌症篩檢異常個案能早期確診、早期治 療,同時讓參與本計畫之醫療院所取得健保申報之醫療相關費用,針對篩檢異常個案,請確實依相關規定及時程辦理。

四、另因口腔癌項目自113年起之主責單位為衛生福利部口腔健 康司(以下簡稱口腔司),爰自113年起口腔癌項目相關資 料請洽口腔司;如有本計畫相關疑義,請洽衛生福利部國 民健康署(02-25220793),口腔癌項目請洽口腔司 (02- 8590-7875);最終核付情形須依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 險署相關作業辦理。

五、請宜蘭縣醫師公會、宜蘭縣牙醫師公會轉知所屬會員。

正本: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宜蘭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宜 蘭仁愛醫院、天主教靈醫會醫療財團法人礁溪杏和醫院、宜蘭員山醫療財團法人 宜蘭員山醫院、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醫療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 醫院、天主教靈醫會醫療財團法人羅東聖母醫院、宜蘭縣醫師公會、宜蘭縣牙醫 師公會、宜蘭縣各衛生所
副本:本局企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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