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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知 為提升預防保健「口腔黏膜」檢查與確診品質,請依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主旨:為提升預防保健「口腔黏膜」檢查與確診品質,惠請貴院 所依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7年7月18日衛授國衛字第1071400534號 函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事項」第17條規定:「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應將檢查結果通知保險對象;如 檢查之結果無法判讀,應通知其複檢;如發現需追蹤治療 之病症時,應通知其治療或將其轉介至適當醫療機構治 療」,第19條第五項規定:辦理口腔癌確認診斷之醫事機 構,須符合「醫事機構設置標準,所定之醫院類別」。

二、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預防保健服務之口腔黏膜檢查 品質管理原則」之「口腔黏膜檢查陽性個案後續確診及治 療處置流程」規定:篩檢結果為「均質性薄白斑」(73)與 「口腔黏膜下纖維化症」(76),且沒有其他癌前病變 (Potentially Malignant Disorders;PMD)症狀時,可選 擇在原篩檢院所追蹤。

三、若口腔黏膜檢查結果報告為:疑似口腔癌(1)、口腔內外不 明原因持續性腫塊(2)、紅斑(3)、紅白斑(4)、疣狀增生 (5)、非均質性白斑(71)、均質性厚白斑(72)、約兩星期仍 不癒之口腔潰瘍(8)、扁平苔蘚(9)、口腔黏膜不正常但診 斷未明(10)、其他(99)者,皆須轉介至確診醫院之耳鼻喉 科或口腔外科進行切片確診。

四、綜上,為提升本縣口腔黏膜檢查陽性個案良好確診品質, 惠請貴院所應依標準作業流程辦理。

五、本轄符合口腔黏膜檢查陽性確診或治療之醫院名冊,詳見 國民健康署口腔癌確診與治療醫院名單(網址: https://www.hpa.gov.tw/Pages/Detail.aspx? nodeid=612&pid=10659),網站路徑為國民健康署首頁-健 康主題-預防保健-癌症防治-主題文章「口腔癌確診與治療 醫院名單公告版1080507」檔案下載。

六、檢附「口腔黏膜檢查陽性個案後續確診及治療處置流程」 流程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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