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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轉知健保署為落實罕見疾病用藥給付於罕見疾病患者之作業事宜

主旨:轉知健保署為落實罕見疾病用藥給付於罕見疾病患者之作 業事宜,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健保署108年8月1日健保審字第1080035921號函辦理。

二、依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12條第1項第4 款規定辦理。

三、依據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3條第2項,業已明定罕見疾 病藥物(以下稱罕藥)之定義;另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 目及支付標準第12條第1項第4款亦規定若不符合適應症, 該藥品健保不予給付,惟特殊病例得以個案向保險人申請 事前審查,並經核准後給付。」基於上述法源依據,原則 上未取得罕見疾病審查認定之病人使用主要適應症用於預 防、診斷、治療罕見疾病者之罕藥,健保應不予給付,惟 可受理特殊病例用藥給付之專案申請,並經核准後給付。

四、為落實珍貴的罕藥健保資源,運用於國民健康署認定之罕 見疾病患者,自108年9月1日起需經國民健康署認定罕見疾病個案,始得申報罕藥。惟108年9月1日前使用罕藥並已向 國民健康署申請認定罕病者,若仍在認定罕病審查中,可持續用藥至認定非罕病為止。若實非罕病病患,因病患病 情需要,可依前揭規定,向健保署提出特殊病例用藥給付 之專案申請,並經核准後給付,以保障病患用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