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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知 新增本縣醫療及護理收費標準,自費項目1項,自2月3日生效

主旨:新增本縣醫療及護理收費標準,自費項目1項,如說明 段,自114年2月3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宜蘭縣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核定作業要點及114年2 月3日陽明交大附醫歷字第1146300015號函辦理。

二、新增自費項目1項如下: 磁脈衝治療,費用新臺幣1,300元整。

正本:本轄各醫院、宜蘭縣醫師公會、宜蘭縣各衛生所
副本:宜蘭縣第18屆醫事審議委員、本局醫政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