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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衛福部 建請部對醫師至照護機構執行醫療業務時,比照「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於「服務人次上限」前提下,認屬符合應邀出診之適用規範,不須事先報准

主旨:建請 貴部對醫師至照護機構執行醫療業務時,比照「全 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於「服務人次上限」 前提下,認屬符合應邀出診之適用規範,不須事先報准, 請查照。#121

說明:

一、依本會114年1月14日第13屆第6次老人醫療與長照專案小組 會議結論及114年2月23日第13屆第11次理事會報告通過辦 理。

二、經查貴部105年4月12日衛部醫字第1051662047號函說明之 三謂,業考量「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之 目的,係為提升因失能或疾病特性致外出就醫不便患者之 醫療照護可近性。爰此,醫療機構之醫師如因配合「全民 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至病人住處執行醫療業 務,得視為符合前揭應邀出診之適用規範,不需經事先報 准。

三、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21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報經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之許 可,並報經保險人同意,指派醫師及必要之醫事人員至立 案之老人安養、養護機構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護理之家 (稱照護機構),提供保險一般門診及復健診療服務。同 法第22條亦訂有相關服務時段限制。惟「特約醫療院所支 援照護機構醫療服務作業規範」報備程序繁瑣,恐影響醫 療可近性,致不利於對照護機構住民適切照護。

四、照護機構住民與居家醫療患者醫療需求性質相同,多為高 齡、失能或長期臥床者,常因身體狀況行動不便,無法自 行外出就醫。居家醫療照護已認定為提升該類病患需醫療 可近性,得視為符合應邀出診之適用規範,不須事先報 准,醫師至照護機構執行醫療業務,在一定服務人次上限 的前提下,兩者服務模式與規模相似,應可比照適用。

五、爰此,建議貴部對醫師至照護機構執行醫療業務時,比照 「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於「服務人次上 限」前提下,得認屬符合應邀出診之適用規範,不須事先 報准,以提升照護機構住民之醫療可近性,且維護服務品 質與資源合理運用。

正本:衛生福利部
副本: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各縣市醫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