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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轉知 「藥事法第102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十三及「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102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附

主旨:轉知「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 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十三及「全民健康保險 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 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二, 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分別以衛授食字 第1141411664號及衛授食字第1141411665號公告修正發 布,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131

說明: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3月20日衛授食字第1141411667號函 (如附件)辦理。

正本:各縣市醫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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