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衛生局函知 新增本縣醫療及護理收費標準,自費項目1項,自4月7日生效

主旨:新增本縣醫療及護理收費標準,自費項目1項,如說明 段,自114年4月7日生效,請查照。#1263

說明:

一、依據宜蘭縣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核定作業要點及陽明交 大附醫歷字第1140003566號函辦理。

二、新增自費項目共1項,說明如下:
(一)托嬰費(天),新臺幣2,000 元。

正本:本轄各醫院、宜蘭縣醫師公會、宜蘭縣各衛生所
副本:宜蘭縣第18屆醫事審議委員、本局醫政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