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新增本縣醫療及護理收費標準,自費項目1項,如說明 段,自114年4月7日生效,請查照。#1263
說明:
一、依據宜蘭縣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收費核定作業要點及陽明交 大附醫歷字第1140003566號函辦理。
二、新增自費項目共1項,說明如下: (一)托嬰費(天),新臺幣2,000 元。
正本:本轄各醫院、宜蘭縣醫師公會、宜蘭縣各衛生所 副本:宜蘭縣第18屆醫事審議委員、本局醫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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