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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轉知 衛福部採納全聯會意見,修正「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刪除「醫師意見書得以三個月內之相關病歷摘要或診斷書替代之」等文字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採納本會意見,修正「長期照顧服務法施 行細則」第二條,刪除「醫師意見書得以三個月內之相關 病歷摘要或診斷書替代之」等文字,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8年10月24日衛部顧字第1081962811C號 函辦理(附件)。

二、106年6月2日衛生福利部公告「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 則」,其中第二條第二項「前項意見書得以三個月內之相 關病歷摘要或診斷書替代之。」;惟查醫師意見書是對病 人做整合性服務評估與諮詢,而「診斷書」及「病歷摘 要」往往只會註明個案的疾病狀態,對於長期照護資訊提 供有限;加以「醫師意見書」、「病歷摘要」、「診斷 書」之格式與內容本不相同,其使用之用途亦有異,且已 逾越母法授權範圍。 三、經本會多次行文衛生福利部表達建議刪除該項不合理規定,本會邱理事長泰源並在立法院透過質詢、凍結預算、 臨時修正動議等努力,現獲衛生福利部採納,刪除「醫師 意見書得以三個月內之相關病歷摘要或診斷書替代之」規 定。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