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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轉知 衛生福利部函釋「身心障礙支持服務核心課程訓練」之辦理訓練課程認證方式案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函釋「身心障礙支持服務核心課程訓練」之辦理訓練課程認證方式一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根據衛生福利部108年12月6日衛部顧字第1081963557號函 辦理。

二、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規定略以,接受身心障礙服務相關訓練後, 始得照顧未滿45歲之失能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 次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 11條附表二及第12條附表三規定略以,服務未滿45歲之失 能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其照顧服務員應取得身 心障礙服務相關訓練證明。復依「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 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 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以下簡稱本基準)之照顧組合表所 定AA11照顧組合(照顧服務員進階訓練)說明略以,服務該組合身心障礙者(不含失智症者)之照顧服務員,應取得本 標準所定身心障礙服務相關訓練證明。

三、依上,為落實上揭身心障礙服務相關訓練,強化服務失能 身心障礙者之服務量能,該部前於107年11月1日以衛授家 字第1070707942號公告旨揭訓練在案。又為落實長照人員 管理,俾利辦理稽核檢查時,確認照顧服務員之專業資格 是否符合本辦法及本標準規定;及長照機構申報請領支付 時,檢核照顧服務員是否符合本基準規定,請惠協助轉知 貴轄有意願辦理旨揭訓練之長照機構或其他訓練單位下列 事項:
(一)於辦理訓練前,先向長照繼續教育積分認可單位進行旨 揭訓練之課程認證,及一併辦理長照繼續教育積分採認 之認可。
(二)俟旨揭訓練課程結訓後,應發給結業證明書,並由任職 之長照機構協助於該部照顧服務管理資訊系統上傳結訓 學員證明書掃描檔。 四、為保障已參訓之照顧服務員權益,於本函發文前,已完成 或刻正辦理之旨揭訓練,其訓練單位亦得向長照繼續教育 積分認可單位進行課程認證,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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