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佈達


全聯會函 轉知衛生福利部修正「罕見疾病病人使用維持生命所需之居家照護醫療器材相關補助之審查原則」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修正「罕見疾病病人使用維持生命所需之 居家照護醫療器材相關補助之審查原則」1份,請 查 照。

說明:

一、根據衛生福利部109年1月15日衛授國字第1090400131號函 辦理。

二、「罕見疾病病人使用維持生命所需之居家照護醫療器材相 關補助之審查原則」之修正說明如下:
(一)更新「原發性肺動脈高壓」病名及ICD編碼。
(二)有關「申請注意事項」:
1、加註檢查報告需為無使用影響檢查結果之藥物(例如 具呼吸抑制效果藥物等)之檢查結果,以避免因用藥 造成相關檢查數據異常。
2、修正2年期滿個案應附資料,並加註須於期滿前提出延 續申請,以避免個案逾核定效期過久方提出申請、造 成資料調閱及專家審查困難。
3、增加有關審查要件效期計算基準、診斷證明及病歷應 呈現之內容、須依個案現齡回歸所屬審查類別,並訂 定補件期限。
(三)有關「審查資格及要件」:
1、修正呼吸衰竭重大傷病證明及紐約心臟學會心臟功能 分類之名稱。
2、為確實瞭解個案持續使用居家照護儀器情形,修正呼 吸治療紀錄應檢附之頻次為每月至少1次。

三、旨揭表單,業置於該部國民健康署網站健康主題專區/罕見 疾病(http://www.hpa.gov.tw)供下載查詢。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