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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 衛福部修正發布施行「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六條及第十七條

主旨:衛生福利部修正發布施行「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 法」第六條及第十七條,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109年2月11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109100209號函辦 理(如附件)。

二、本次修正重點說明:
(一)為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防治,快速擴充檢驗量能, 放寬檢驗第一類及第五類傳染病相關檢體之資格,使中 央主管機關得指定經機構生物安全會通過之第二等級負 壓實驗室為指定檢驗機構,以符合防疫需求,(第六 條)。
(二)本辦法除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修正發布條文自109年2 月1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第十七條)。

三、本函刊登本會網站。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