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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 轉知「衛福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二條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業經衛福部於3月18日以衛授疾字第1090100577號公告修正,並自即日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 特別條例第十二條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 材或其他防疫物資」(附件),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09年3月 18日以衛授疾字第1090100577號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 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09.3.18衛授疾字第1090100580號函辦理。 二、本函訊息刊登本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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