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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函 衛福部重申醫師於處方加註「不得以其他廠牌替代」時,應敘明理由,醫療機構不得於慢性連續處方箋套印「處方箋上全部藥品不得以其他廠牌替代」

主旨:衛生福利部重申醫師於處方加註「不得以其他廠牌替代」 時,應敘明理由,醫療機構不得於慢性連續處方箋套印 「處方箋上全部藥品不得以其他廠牌替代」,請 貴會轉 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9年4月6日衛部醫字第1091662130號函辦 理(如附件)。

二、本函相關訊息刊登本會網站。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