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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函 為落實管制藥品之管理,凡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之機構業者,於申辦開業執照、許可執照之變更登記事項時,應於15日內辦理管制藥品登記證登記事項變更,惠請轉知所屬配合辦理,以免違規受罰

主旨:為落實管制藥品之管理,凡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之機構業 者,於申辦開業執照、許可執照之變更登記事項時,應於 15日內辦理管制藥品登記證登記事項變更,惠請轉知所屬 配合辦理,以免違規受罰,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年4月29日FDA管字第 1091800205號函辦理。

二、按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16條第3項規定,領有管制藥品登記 證(下稱登記證)之機構業者,其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 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辦 理變更登記,違者依同條例第4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至 15萬元罰鍰,先予敘明。

三、承上,為避免旨揭事項發生,醫療機構、藥局、西藥販賣 業或製造業藥商申辦變更旨揭登記事項(如負責人、管理 人、機構業者名稱、地址、負責人或管理人姓名等)時,請務必遵守上開規定,以免違規受罰。